(资料图)
1、出借企业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;出借行为的目的在于谋取高额利息;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、经常性(长期性);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。 2、法律依据《民法典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,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;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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